来源:乐思体育 时间:2026-07-22
7月21日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四期(20260721期)裁判评议工作。本期共评议6个判例,来自近期的中甲联赛和女超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,无中超申诉判例。评议组认定其中2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。

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,邀请了中足联代表、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。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,得出评议结论如下:
判例一:中甲联赛第15轮,石家庄功夫VS延边龙鼎。比赛第6分钟,延边龙鼎37号队员击打石家庄功夫12号队员手臂,裁判员向延边龙鼎37号出示黄牌。
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37号应被出示红牌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延边龙鼎37号队员不以争抢球为目的,拉住石家庄功夫12号队员手臂并故意击打,做出野蛮动作,应视为暴力行为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裁判员向延边龙鼎37号出示黄牌的决定错误,漏判红牌。 乐思体育
乐思体育判例二:中甲联赛第15轮,石家庄功夫VS延边龙鼎。比赛第77分钟,延边龙鼎20号队员疑似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。
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20号手球犯规,应判罚球点球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延边龙鼎20号队员踢球解围,球经石家庄功夫31号身体以及地面的反弹后,意外接触延边龙鼎20号手臂,手臂属于此动作和情形下的合理位置,不构成手球犯规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正确。
判例三:中甲联赛第15轮,定南赣联VS宁波俱乐部。比赛第83分钟,宁波俱乐部进攻中将球传入对方罚球区内,定南赣联 4号队员疑似手臂触球。裁判员判定南赣联4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。
定南赣联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4号的手臂触球不构成手球犯规,不应判罚球点球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定南赣联4号的手臂在接触球前有上抬打开的动作,支持裁判员判定南赣联4号手球犯规以及罚球点球的决定。
判例四:中甲联赛第15轮,定南赣联VS宁波俱乐部。比赛第90+5分钟,定南赣联4号队员在与宁波俱乐部5号队员争抢高空球后倒地,裁判员认为宁波俱乐部5号草率犯规,并掌握有利,比赛继续进行。
定南赣联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5号使用手肘击打本方4号头部,应向对方5号出示红牌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:从现有视频看,宁波俱乐部5号跳起争抢头球时违规使用手臂接触对方队员,但并非以手臂作为武器故意击打对方队员头面部,不属于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。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(红牌)上,裁判员决定正确,并非红牌。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在掌握有利完成后,应以鲁莽犯规原因,向宁波俱乐部5号出示黄牌。
判例五:中甲联赛第15轮,定南赣联VS宁波俱乐部。比赛第90+7分钟,定南赣联进攻中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,定南赣联11号在与宁波俱乐部16号争抢位置时倒地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定南赣联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16号拉扯本方11号并致其倒地,应判罚球点球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双方队员的接触属于比赛中移动和争抢位置时的正常接触,球也并未传至双方队员争抢范围内,双方均不犯规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。
判例六:女超联赛第11轮,山东体彩女足VS北京城建女足。比赛第90+5分钟,北京城建27号队员前插跑动至对方罚球区内,与山东体彩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北京城建女足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队员拉扯本方27号并致其倒地,应判罚球点球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北京城建27号前插跑位时,山东体彩6号队员试图使用手臂阻拦未果,之后在罚球区内对北京城建27号实施拉扯犯规,并阻止了对方有希望的进攻。应判山东体彩6号犯规、判罚球点球并出示黄牌警告。裁判员决定错误,漏判罚球点球和黄牌。
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积极接受俱乐部、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,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、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,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。